★典型案例
售卖出租车经营权,非吸近900万
2012年初,钟某某在永泰县城峰镇某住处成立XX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顺利经营,钟某某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以打电话或群发短信的形式,宣传该公司有60辆出租车的经营权可以投资经营。2021年4月至2016年1月,钟某某以融资为目的,违反规定将公司经营的42辆车的经营权以每辆18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价格,私自销售给毛某某、冯某某等33名社会公众,再向以上33人按月租用这些出租车,以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877.614万元。钟某某将融资所得款项用于购置车辆,再租给其他人员,所得的租金用于返还部分吸收的公众存款598.163万元,余下279.451万元未返还。未返还的款项用于投资外地出租车行业、归还借款利息、购买股票等。2017年9月,被告人钟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永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罪所得依法追缴,发还参与人。
★知识普及
非法集资
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且意图还本付息,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大小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要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就构成犯罪。
★提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多,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准确识别非法集资行为,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远离非法集资。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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