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王某等人借用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外衣,通过电话、互联网、短信等营销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咨询服务费。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
一是形象包装。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 二是“话术”诱惑。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三是协议解虑。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的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
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风险提示:非法代客理财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
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养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树立证券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落入非法代客理财的陷阱。
●案例2:
宋某与陈某是师生关系,二人关系密切且有利益往来,曾合作推动多个并购项目。陈某为国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宋某与陈某有2次电话联系。后宋某控制使用 “宋某”、“邢某”、“张某瑶”账户在国发股份停牌前大量买入,并在复牌后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构成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宋某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风险提示:(1)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多发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内幕人员获知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末按法律规定披露前自己利用或将其泄露给他人予以利用、买卖相关证券,无论其是否盈利,均构成内幕交易。
(2)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除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外,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具有师生、同事、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并由此获知内幕信息的,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投资者应当严格守法,不要轻信内幕人了解的所谓“内部消息”,更不能主动凭借自己同内幕人的特殊关系打听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井不一定准确,内幕交易亦不一定获利,广大投资者切莫因一时的好奇或侥幸落入内幕交易的陷阱。企图依靠 “内部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现实的,很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而付出巨大代价。
●案例3:
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干人。A公司宣称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手机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目前,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当地公安部门己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付),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风险提示: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本案中A公司采取门店银行化、员工白领化等具有欺骗性的销售手段,结合 “门店+私募基金”、“广告+私募基金”、“传单+私募基金” 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开销售模式,将非法集资行为包装上“私募基金”的金融外衣,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资金链,自融自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对投资者而言,一是要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二是要细看合同,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明确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核实私募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三是要持续关注,若发现相关机构或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